6月27日,最新《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的发布(2022年8月1日开始实施),是把握账号“最小单位”,打造诚信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言而必有信,期而必当,天下之高行也”,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网络传播格局不断重塑,网络生产、生活更为丰富,人们对网络信息获取依赖度显著提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把握新情况,破解新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和创新工作,及时制定修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2015年发布,以下称“原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0号,以下称《账号规定》),于2022年8月1日施行。《账号规定》的出台,将为促进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以及网络文明建设发挥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治保障作用。
一、凸显精细化治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互联网用户账号是平台构成的最小单位,账号活动“聚沙成塔”构成平台整体生态。账号的不规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对平台正常经营活动具有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较强的账号,可能利用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平台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危害。
2022年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对平台经济发展提出要求,“要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账号规定》着眼大局、精准施策,准确把握“账号”这一最小单位,对“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用户账号信息”等进行规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平台管理要求,必将成为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
二、聚焦“第一窗口”,加强网络诚信建设基础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当责任,网络平台、社会组织、广大网民等要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网络的虚拟性能够为人们提供更为丰富的网络生活,在自我呈现、公共表达等方面具有更灵活的空间。同时,网络的虚拟性来源于真实空间的现实基础,也能够对线下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随着人们在网络空间活动日益丰富,对网络信息获取的依赖度逐步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愈发重要。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谣言、网络诈骗、恶意营销、流量造假等网络乱象反映强烈。网民在提高辨识力的同时,也迫切需要有效机制,便于信息甄别。其中,账号信息是辨识机制的“第一窗口”。互联网信息发布者的身份性质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判断。原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进行规范,重点规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存在违法信息的现象,但对用户判断账号发布信息真实性的辅助作用有限。特别是一些违法账号利用账号名称及头像、简介等信息,冒充权威机关、媒体,或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民因无其他信息辅以验证,容易轻信其身份和公信力,并进一步误信此类账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账号规定》修订后,将规范对象由“账号名称”调整为“账号信息”,即“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能够从多角度呈现互联网信息发布者的身份性质,为网民辨别信息真伪提供更为有效的依据。从整体意义上看,《账号规定》有效把握了网络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能够持续、长远释放制度价值。
三、夯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账号信息管理
《账号规定》从“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账号信息管理”两个重要环节提出了系统的管理要求。
一是划定“底线”“红线”。账号信息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即不得出现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同时,严禁在账号信息中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权威媒体、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标识,严禁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防止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机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其中,对于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二是加强真实身份信息核验。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账号规定》落实《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同时,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对存量账号信息采取必要核验措施,以确保管理的完整性、有效性。
三是加强信息展示,便于公众监督。对于具有专业属性的账号信息服务,《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核验其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为了支持网民为公共利益开展监督,《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IP地址归属地信息;对于公众账号,《账号规定》进一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四、注重监督追责,促进制度落地见效
《账号规定》规定了监督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的同时,有效提升对违法行为的制度威慑。一方面,《账号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明确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另一方面,《账号规定》在法律责任设置上确定了两条路径,一是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如《网络安全法》对违法信息规定了高额罚款、暂停业务、关闭网站、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另一路径是按照规章立法权限,规定了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账号规定》明确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账号规定》充分聚焦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痛点问题,深刻把握网络传播的客观规律,有效确立了规制账号信息相关网络乱象的管理措施,对进一步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账号规定》出台后,需要各方主体认真贯彻执行,为网络文明构建、网络诚信体系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近年来,互联网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10.29亿。巨大的手机网民数量带动了我国各类互联网应用用户规模呈普遍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12月,境内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10.07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如此众多的互联网应用,催生了海量互联网用户账号,带来了一些账号信息监管问题。
互联网用户注册和使用的账号信息内涵丰富多样,包括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体现出网络用户的个性特征。其他网络用户往往基于这些账号信息来评判该网络用户的信用、专业能力、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假优劣。可以说,互联网用户的账号信息,就像现实中的人名或市场上的商标一样,是该用户在网络上的“名片”。
网络空间大大拓展了人们的交往时空,加上可以隐匿个人真实姓名(网络实名制也只是要求后台实名,前台可以匿名),因而网络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发布与传播活动更多的是在素不相识的网民之间进行。网络社会的匿名性削弱了道德的他律作用,信息不对称还容易带来欺诈、误导、造谣传谣等问题。例如,有的用户账号信息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新闻机构的名称、标识等;有的用户账号信息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有的用户账号信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有的用户账号信息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欺骗、误导公众的内容等。以上种种乱象,行为人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地隐匿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故意欺骗公众或者误导公众,使公众产生错误或误解,并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为法所不容。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几类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行为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正是通过规范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行为,弘扬诚信网络文化,建设诚信网络社会,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一方面,《规定》要求用户账号信息的注册和使用遵循诚信原则。《规定》明确要求账号信息中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含有假冒、仿冒、捏造的信息,不得含有误导或欺骗公众的信息。例如,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不得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除了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实名制要求外,还明确要求账号信息中的职业信息真实性、机构名称真实性。也就是说,如果账号信息中含有职业信息,如自称是律师、医生等,则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一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对于机构用户而言,则应当与其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这些都体现了诚信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对账号信息的管理应维护诚信原则。网络平台应认真履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展示用户合理范围内的IP地址归属地信息;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换个“马甲”重新注册上线;对公众账号还应展示其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以上种种管理措施,有效保障网络空间的诚信秩序。
俗话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用以形容为人处事光明磊落。网络空间虽然允许人们适当隐藏现实社会中的某些身份信息,但不能违背诚信原则提供假冒、仿冒、捏造的身份信息,不能误导甚至欺骗公众。今天的网络空间已经与现实空间深度融合,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网络中的不诚信行为,终究会反映到现实中,并影响到行为人自身。古人云,“言而必有信,期而必当,天下之高行也”,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